各相关排污单位: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许可证等相关规定,我市2025年3月1日前申领的重点管理及部分简化管理排污单位(具体名单详见附件)应提交一季度执行报告,请你们在4月15日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 gov.cn/)完成一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填报和提交工作。执行报告的编制按照排污许可证副本“环境管理要求”部分载明的要求和《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HJ944-2018)的规定执行。
同时,请对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信息公开等工作进行自查,及时查漏补缺,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此提醒!
各地排污许可业务办理咨询电话:
旌阳生态环境局:******
罗江生态环境局:******
广汉生态环境局:******
什邡生态环境局:******
绵竹生态环境局:******
中江生态环境局:******
经开区生态应急局:******
德阳市生态环境局:******
附件:需提交2025年一季度执行报告排污单位名单
德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