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旌阳区25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德阳阳光盛源商业******有限公司孝感店销售的黄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6月4日,******有限公司在德阳阳光盛源商业******有限公司孝感店抽检1批次黄瓜(购入日期:2024年6月3日),经检验,该批次黄瓜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旌阳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8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不合格批次农产品,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旌阳区市场监管局已于2024年7月18日组织复查验收。
二、旌阳川景汇超市销售的老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6月5******有限公司在旌阳川景汇超市抽检1批次老姜(购入日期:2024年6月1日),经检验,该批次老姜铅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重金属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旌阳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8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不合格批次农产品,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旌阳区市场监管局已于2024年7月18日组织复查验收。
三、旌阳区池水果经营部万兴店销售的杨梅
(一)抽检基本情况
******有限公司在旌阳区池水果经营部万兴店抽检1批次杨梅(购入日期:2024年6月11日),经检验,该批次杨梅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旌阳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5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不合格批次农产品,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旌阳区市场监管局已于2024年7月28日组织复查验收。
四、德阳市旌阳区孟家好记哑巴兔餐馆使用的大姜和红米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6月12日,德阳市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在德阳市旌阳区孟家好记哑巴兔餐馆抽检大姜和红米椒各1批次(购入日期:2024年6月11日),经检验,该批次大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红米椒镉(以Cd 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根据《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农产品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旌阳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2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不合格批次农产品,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旌阳区市场监管局已于2024年7月28日组织复查验收。
五、玉泉市场罗静销售的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6月26日,德阳市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在玉泉市场罗静摊位抽检黄姜1批次(购入日期:2024年6月26日),经检验,该批次黄姜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重金属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根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旌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从轻处罚款500元,没收违法所得60元,罚没共计560元。
2.排查整改
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26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不合格批次农产品,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旌阳区市场监管局已于2024年7月28日组织复查验收。
六、德阳市旌阳区佳华泡菜销售的泡红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有限公司在德阳市旌阳区佳华泡菜抽检1批次泡红椒(购入日期:2024年6月26日),经检验,该批次泡红椒二氧化硫残留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旌阳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26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不合格批次产品,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旌阳区市场监管局已于2024年8月1日组织复查验收。
七、德阳市旌阳区胥氏泡菜批发部销售的泡野山椒和泡红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有限公司在德阳市旌阳区胥氏泡菜批发部抽检泡野山椒和泡红椒各1批次(购入日期:2024年6月8日),经检验,该批次泡野山椒和泡红椒二氧化硫残留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法行为。根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旌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从轻处罚款5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罚没共计700元。
2.排查整改
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26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不合格批次产品,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旌阳区市场监管局已于2024年8月1日组织复查验收。
八******有限公司销售的干枸杞
(一)抽检基本情况
******有限公司在******有限公司抽检1批次干枸杞(购入日期:2024年5月13日),经检验,该批次干枸杞二氧化硫残留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旌阳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26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不合格批次产品,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旌阳区市场监管局已于2024年8月1日组织复查验收。
九、玉泉市场林海销售的红米椒和青米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6月28日,德阳市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在玉泉市场林海摊位抽检红米椒和青米椒各1批次(购入日期:2024年6月28日),经检验,该批次红米椒和青米椒镉(以Cd计)项目均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根据《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重金属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根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旌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从轻处罚款500元,没收违法所得88元,罚没共计588元。
2.排查整改
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26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不合格批次农产品,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旌阳区市场监管局已于2024年8月8日组织复查验收。
十、玉泉市场罗晓红销售的青米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7月1日,德阳市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在玉泉市场罗晓红摊位抽检青米椒1批次(购入日期:2024年7月1日),经检验,该批次青米椒镉(以Cd计)项目均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根据《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重金属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根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旌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从轻处罚款500元,没收违法所得90元,罚没共计590元。
2.排查整改
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8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不合格批次农产品,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旌阳区市场监管局已于2024年8月18日组织复查验收。
十一、玉泉综合市场林泽燕销售的乌红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7月1日,德阳市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在玉泉市场林泽燕摊位抽检乌红辣椒1批次(购入日期:2024年7月1日),经检验,该批次乌红辣椒镉(以Cd计)项目均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根据《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重金属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根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旌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从轻处罚款5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罚没共计600元。
2.排查整改
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8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不合格批次农产品,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旌阳区市场监管局已于2024年8月18日组织复查验收。
十二、玉泉市场廖秀兰销售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7月3日,德阳市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在玉泉市场廖秀兰摊位抽检芹菜1批次(购入日期:2024年7月2日),经检验,该批次芹菜毒死蜱项目均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根据《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根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旌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从轻处罚款5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罚没共计600元。
2.排查整改
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8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不合格批次农产品,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旌阳区市场监管局已于2024年8月18日组织复查验收。
十三、玉泉市场饶帮德销售的艳红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7月4日,德阳市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在玉泉市场饶帮德摊位抽检艳红辣椒1批次(购入日期:2024年7月4日),经检验,该批次艳红辣椒镉(以Cd计)项目均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根据《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重金属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根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旌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从轻处罚款500元,没收违法所得57元,罚没共计557元。
2.排查整改
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5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不合格批次农产品,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旌阳区市场监管局已于2024年8月18日组织复查验收。
十四、玉泉市场李孝金销售的青米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7月4日,德阳市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在玉泉市场李孝金摊位抽检青米椒1批次(购入日期:2024年7月4日),经检验,该批次青米椒镉(以Cd计)项目均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根据《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重金属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根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旌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从轻处罚款500元,没收违法所得32元,罚没共计532元。
2.排查整改
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5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不合格批次农产品,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旌阳区市场监管局已于2024年8月18日组织复查验收。
十五、玉泉市场罗金水销售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7月3日,德阳市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在玉泉市场廖秀兰摊位抽检芹菜1批次(购入日期:2024年7月2日),经检验,该批次芹菜毒死蜱项目均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根据《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根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旌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从轻处罚款5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罚没共计600元。
2.排查整改
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8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不合格批次农产品,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旌阳区市场监管局已于2024年8月18日组织复查验收。
十六、玉泉市场杨庆红销售的荷兰豆和二荆条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7月5日,德阳市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在玉泉市场杨庆红摊位抽检荷兰豆和二荆条辣椒各1批次,经检验,该批次荷兰豆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二荆条辣椒镉(以Cd计)项目均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根据《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根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旌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从轻处罚款500元,没收违法所得150元,罚没共计650元。
2.排查整改
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5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不合格批次农产品,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旌阳区市场监管局已于2024年8月18日组织复查验收。
十七******有限公司销售的什邡板鸭(辐照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7月2******有限公司抽检1批次什邡板鸭(辐照食品)(生产日期:2024年6月5日),经检验,该批次什邡板鸭(辐照食品)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及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旌阳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9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不合格批次产品,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旌阳区市场监管局已于2024年8月10日组织复查验收。
十八、旌阳区福顺干杂经营部销售的山药(蔬菜干制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7月11日,德阳市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在旌阳区福顺干杂经营部抽检1批次山药(购入日期:2024年2月3日),经检验,该批次山药(蔬菜干制品)铅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重金属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法行为。根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五条及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旌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从轻处罚款500元,没收违法所得37.5元,罚没共计537.5元。
2.排查整改
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9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不合格批次产品,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旌阳区市场监管局已于2024年8月18日组织复查验收。
十九、玉泉市场向洪先销售的红小米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7月10日,德阳市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在玉泉市场向洪先摊位抽检红小米椒1批次(购入日期:2024年7月10日),经检验,该批次红小米椒镉(以Cd计)项目均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根据《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重金属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根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旌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从轻处罚款500元,没收违法所得180元,罚没共计680元。
2.排查整改
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15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不合格批次农产品,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旌阳区市场监管局已于2024年8月18日组织复查验收。
二十、摩尔万家超市城北店销售的香辣牛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7月1日,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在摩尔万家超市城北店抽检香辣牛肉1批次(生产日期:2024年4月24日),经检验,该批次香辣牛肉铬(以Cr 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及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旌阳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7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不合格批次产品,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旌阳区市场监管局已于2024年8月10日组织复查验收。
二十一、德阳市区华珍干杂副食店销售的无硫淮山药片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7月12日,德阳市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在德阳市区华珍干杂副食店抽检1批次无硫淮山药片(购入日期:2024年7月5日),经检验,该批次无硫淮山药片二氧化硫残留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法行为。根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旌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从轻处罚款500元,没收违法所得78元,罚没共计578元。
2.排查整改
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8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不合格批次产品,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旌阳区市场监管局已于2024年8月19日组织复查验收。
二十二、玉泉市场谢云凤销售的小米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7月9日,德阳市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在玉泉市场谢云凤摊位抽检红小米椒1批次(购入日期:2024年7月9日),经检验,该批次红小米椒镉(以Cd计)项目均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根据《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重金属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根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旌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从轻处罚款500元,没收违法所得88元,罚没共计588元。
2.排查整改
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15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不合格批次农产品,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旌阳区市场监管局已于2024年8月18日组织复查验收。